如果遇到问题,想要找政府解决,信访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途径。
信访是一种向政府反映民情的途径,对于信访人来说,并不需要具备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。唯一的麻烦似乎只是需要多跑几趟,所以当面对实力、地位悬殊且难以解决的纠纷时,很多人倾向于选择信访,有时甚至出现倾向于信访而不诉讼的情况。然而,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误区。
信访和诉讼各有其优点
并非所有问题都适合通过信访来解决。信访和诉讼在适用范围和解决问题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,错误使用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扰。
简单说,这两者之间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:
一、打官司要比信访更具独立性。
行政信访具有行政性质,而诉讼则具有司法性质。诉讼是基于法律授权进行的,而信访则是通过向行政部门寻求支持来解决问题。
当信访人向信访部门提出诉求后,信访部门会按照诉求的性质将其移交给相关的有权部门处理。对于诉求的判断,主体是有权的行政部门。虽然类似于行政复议,但没有其规范的法定形式。因此,有时问题可能会由原部门重新进行判断,这也往往会导致问题的产生。
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传唤相关当事人到庭接受审判,这些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。根据《法院组织法》的明确规定,法院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则,独立行使审判权。诉讼法还对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的回避提出了严格要求。因此,法院必须是一个与涉事主体利益无关的第三方,同时拥有独立判断的权力。
这样做的结果是,在诉讼过程中,所有涉及的当事人都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,无论他们原本的社会地位如何。而在信访过程中,信访人在面对公权力时,始终是相对弱势和被动的一方。当面临非法侵害时,如果说信访是寻求更高行政权力的帮助,那么诉讼就是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二、诉讼具有比信访更加规范的性质,而且其规范的效力更为严格。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,信访是指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方式,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报告情况、提出建议、意见或投诉要求,并依法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一项活动。
《信访条例》是一种行政法规,其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,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。在这个法规中,书信、电子邮件甚至走访等形式被视为比较随意的表达方式,与法律文件相比没有那么正式。因此,提出建议、意见和投诉请求的效力也不如诉讼请求有力。这一点表明,信访的规范性和紧迫性远不及诉讼。
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